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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李凌云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47-50
由于各国在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标准上的巨大差异以及《纽约公约》规定的任意性,使得各国在对已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现实出发,对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析,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4.
5.
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依其设计具有六种功能。实证分析表明,《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功能和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通则》已经是现实中的实在法,是一种优良的法律资源。从《通则》的功能看其性质,可以将《通则》定性为特殊的合同法国际重述,即:《通则》是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国际商事惯例之成文编纂的、法典化的国际商事合同法重述。《通则》的出现使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我国法院、仲裁庭和企业可以考虑改变对通则的态度,从漠视转为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6.
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我国由来已久,商法是否法典化是这一讨论的焦点。而基于已有商法典的历史发展与我国制定商法典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不适宜,民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也不能囊括商法的所有内容,制定大一统的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切实际,所以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便是《商事通则》统领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7.
《德国商法典》以商号的真实性原则为基础 ,对商号的确定、商号的变更与转让、商号的保护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改革后的《德国商法典》以商号自由化为基本目标 ,对商号的选用、商业信函中商号的使用说明、商号登记程序的简化等内容都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旨在使德国的企业能更自由地通过商号的使用来提高其竞争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8.
WTO与中国涉外商事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旨在探讨WTO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两个主要方面:WTO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和我国入世所必将导致的我国涉外仲裁乃至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问题。与WTO协议在我国国内的实施相对应,WT0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主要得以间接适用。而我国的入世则必然会对我国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整个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更加尊重仲裁契约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并维护独立、公平和效益的仲裁价值观,三是要注重并发展专业化仲裁,四是要实行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备的仲裁制度。由此,我国的现有仲裁法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10.
范铭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5):75-82
英国1996年仲裁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中赋予法院对英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全面审查权的规定颇受争议.但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英国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以及仲裁法律服务的繁荣起到了重大作用.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失之简陋.应当借鉴英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