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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介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行政机关登记备案行为性质、内容及引发的后果,阐明在房地产经济成熟的今天,行政机关登记备案行为越发表现的局限性以及对该行为之修缮意见。 相似文献
4.
针对商品房市场存在且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或大幅度降低的种种风险和问题,2001年4月开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利用一个适当的契机,进行了一次无任何前车可鉴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全面实践。虽然到目前还没有结束,但我们还是觉得从中受益匪浅。“插足”前心态:一个帐房先生而已《厦门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为我市公证机构带来了稳定的业务来源,成为全市公证机构赖以良性发展的主要支撑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公证在“热”了一段时期后,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重复买卖、售后抵押、重复抵押等损害购房人利益以及银行等债权… 相似文献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41-43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刘庆国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2):56-58
预售商品房按揭行为大量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分清该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清楚其真正的法律内涵,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存在的风险,并进一步完善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服务期间,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死亡的后果,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