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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借条空白处的公司盖章应由公司承担反证义务,公司无法证明借条空白处盖章的合理性,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主张盖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尽到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义务,公司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殳于股东个人,不能证明的,应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4.
《党课》2020,(2):51-51
“老板,请问您需要贷款吗?”每年岁末,不少企业老总都会接到小贷公司打来的骚扰电话,因为此时正是民营企业周转资金普遍吃紧、不得不四处寻找“过桥”贷款之际。但对北京的企业来说,这一痛点有了破解之道,设在海淀区的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可以帮助企业轻松迈过“过桥”“倒贷”这道坎。  相似文献   
5.
数字浙江     
《今日浙江》2020,(8):7-7
13114亿元2020年一季度,浙江生产总值为13114亿元。738亿元2020年一季度,浙江共为各类企业减轻成本负担738亿元。4.20万亿元截至3月末,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20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808.28亿元,增速7.17%。10万余件目前,浙江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10万余件。  相似文献   
6.
王莉 《中国审判》2020,(7):76-79
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困境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和肖茂雄。  相似文献   
7.
"担保贷款两头骗"是指行为人骗取担保以骗取贷款的行为。通过对2014-2018年裁判的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理论界对于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无论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担保人,"担保贷款两头骗"的行为都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在担保人已经偿还了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8.
9.
贷款许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而单位贷款诈骗不仅在贷款诈骗中占相当比例,又具有犯罪数额大、造成实际损失大及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管理制度的特点,故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中就单位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0.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圣平 《法学家》2006,1(5):82-91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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