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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46-108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2007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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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6):45-51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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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释义》第2条之(五)之解释,标准是指“对重复性实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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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2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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