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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对有关人员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期待可能性理论角度对此进行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2.
多年来在企业发生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有一部分属于故意犯罪。但由于过去法律一直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定刑期比较轻,因而客观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追求巨大利润而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的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以“故意犯罪”惩处平顶山市“9.8矿难”的犯罪人,这对今后分清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性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相似文献   
3.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具有“强令”的情况下,由于命令强度及不利结果与事故后果的相对平衡性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刑事责任范围。命令强度越大,不利结果与事故后果越接近平衡,被强令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就越小,而强令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就越大,最后可能扩大到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应范围不应该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而应修改为"在生产、经营中";"强令违背冒险作业罪"的罪名未能准确揭示该款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不是设立一个单独罪名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改之后,其整体宗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刑法第134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成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或者说是注意规定的关系;其次,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成为了一般主体;最后,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上必须做实质性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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