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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任何类型的诉论中,统治者出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需要,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理冤措施,以弥补审判机关裁决中出现的错误。本文试就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及其借鉴作如下探讨。一、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再审制度之名,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却有重新审理之实。从当事人或他人申诉的角度来说,有复审制度和直诉制度,从皇帝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角度来说,有录囚制度和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2.
宋是唐代初期的名臣,曾任御史台中丞、吏部尚书、刑部尚书、尚书右丞相等职,在任52年,一生为振兴大唐励精图治,与姚崇等人一起共  相似文献   
3.
廖保平 《同舟共进》2014,(11):86-87
在古代,扮演反腐这一角色的是御史府或御史台,当然后来也有都察院之类的称谓。御史不理庶政,过去叫“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明史》),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那么,古代的御史是如何反腐的?  相似文献   
4.
宋代设置了御史台仪,专事建言。有任务、有考勤、有奖惩,制度是:"凡御史上事,一百日不言,罢为外官。"一百天,只是三个月多一点点,履职不称职,就要免职,调离原岗位。宋代王垂,安排在御史台,天天在办公室不知道忙什么,近100天了,他是毫无动作。有人猜想,  相似文献   
5.
正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管理在任官员的一种重要制度。它起始于东汉末年的"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妻子娘家所在地任职及两州长官不得交互为官。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的发展,宋代官员回避制度中亲属回避、籍贯回避、职务回避进一步细化完善。亲属回避是指一定服属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有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籍贯回避是指官员不得在本州为官;职务回避则是指与在任官员有法定亲情关系、利益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相似文献   
6.
长寿元年①,春,一月②,丁卯③,太后引见存抚使所举人④,无问贤愚,悉加擢用,高者试凤阁舍人、给事中⑤,次试员外郎、侍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⑥。试官自此始。时人为之语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欋推侍御史⑦,碗脱校书郎⑧。"有举人沈全交续之曰⑨:"糊心存  相似文献   
7.
范忠信 《中外法学》2010,(6):853-870
@@ 在古代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1]是可以依法律或惯例加以救济的.法律规定或习惯认可的救济途径或方式也不少.这些途径或方式的设置本意,也许主要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而是为了方便国家廉政监督,主要是作为廉政监督途径而设计出来的.所以,在理解中国古代的人民权益救济制度和惯例时,应特别注意从这一角度去理解,千万不要简单地等同于近现代法制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8.
《乌台笔补》是元朝初期著名监察御史王恽在其任职期间,所作的弹劾文书以及对朝政大事所作的建议。元朝的监察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设置了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是对元朝官员的政绩、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进行监察。本文围绕《乌台笔补》的一些事状分析了元朝监察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唐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拓展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监察权的独立性等五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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