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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奋斗》2021,(2):62-62
【基本案情】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3.
《廉政瞭望》2006,(4):F0002-F0002
58岁的医学博士赵华琼、卖掉房产、借了贷款、拼凑200万元,在杭州城西开办起了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个民警民工医院”的崇一门诊部。诊所以低廉的收费和周到热情的服务,使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群感到看病不再恐慌。赵华琼嘱咐医务人员:“民工的医药费收3块钱可以,1块钱也  相似文献   
4.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6.
7.
处在贫困线上的职工,五年未领工资,未缴“两金”,惟一临街门面房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然而却被他人用虚假方式合法化给“外人”。  相似文献   
8.
《党政干部论坛》2007,(11):49-49
蔡甸区房产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全区房产行政管理职能。具体承担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房地产行政管理与服务;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房地产交易、租赁、中介等市场管理;  相似文献   
9.
李巧毅 《政法学刊》2005,22(1):90-92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了香港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制度我国引入后的按揭制度与香港按揭制度因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而存在区别,应将其界定为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的方式,并将其与抵押、让与担保等相关法津制度进行区别,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在建工程权利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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