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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票据权利人是指通过出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但持票人不当然是票据权利人。在国际托收业务中,银行因办理业务需要而持有汇票,此时银行为托收当事人而非票据当事人,其无权主张票据权利。■案号一审:(2008)威民二外初字第63号  相似文献   
2.
托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这点并无争论.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亦未对银行违反该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条解释,形成一个既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能妥善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双方权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将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肖雯 《工会博览》2009,(6):72-73
托收是被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之一,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是调整托收业务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国际惯例。本文立足于该规则的规定,分析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在跟单托收中的银行责任,以平衡对委托人与银行采取的保护,使托收业务在法律的规范下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毕贤忠 《人民论坛》2011,(12):138-139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仅负责催要货款、放单等事宜,并不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出口商在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出口商和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托收结算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6.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7.
托收统一规则》中对代收行与委托人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提起诉讼,实践中,这对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将委托人与代收行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业务关系,有利于使《托收统一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定义及其运作机制的介绍,来分析三者在付款约束机制、面临风险、融资方式、功能作用、交易成本和费用方面的不同。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保理的优越性,扩大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跟单托收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外贸企业所采用。随着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的制定实施,它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指导银行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本文将以《托收统一规则》为依据,以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视角,分析跟单托收项下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0.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仅负责催要货款、放单等事宜,并不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出口商在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出口商和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托收结算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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