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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2):122-130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6.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沈兰华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24-27
传统的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化器械的广泛应用,过失犯罪危险化已受到学者的关注,本文论证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不仅仅是主观过错,更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另外,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只应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设置刑罚时应遵循谦抑原则。 相似文献
8.
王炳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38-40
在海运货运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可能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居间人的三种身份状态出现。货运代理人在未取得签单权的情况下为船东揽货的行为系违反代理中的诚信义务并非双方代理。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立法上对货代行业中存在的双方代理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9.
通过比较和理论分析,指出承运人对海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其有权选择投保责任险或货物运输险.根据“未公开本人的代理”,在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责任的情况下,货物所有人有权以本人的身份介人承运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相似文献
10.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