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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2005年2月24日,原告张某通过被告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姚某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投保人及被保险  相似文献   
2.
妻子为丈夫购买终身保险,其在投保单上未选择自动垫交条款,但保险合同却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自动垫付义务。妻子迟延交纳保险费后,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相似文献   
3.
《工友》2009,(7):1-1
湖北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农民工王荣高,因赴山西打工致伤,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他想到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便找出投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答复:“煤老板已经赔给你了,这属于免责范围。”这位农民工一头雾水:这意外伤害险不是白投了?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保险公司根据陈某的投保香蕉树风灾险申请。向陈某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香蕉树风灾险保险条款》、《香蕉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陈某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8日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合同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处签名。其中:1、《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约定:陈某两次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104.445万元,总保险费为56724元;2、保险公司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中第十二条第(二)项“全损(即断主茎)按100%计赔”、  相似文献   
5.
6.
案由:2004年1月,王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填写投保单时,王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2006年8月,王先生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缔约上,也要体现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相似文献   
8.
刘丽 《共产党人》2010,(1):46-46
案由:2004年1月,王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填写投保单时,王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2006年8月,王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6年12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7年1月,受益人提出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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