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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相似文献
2.
3.
潘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2):56-59
1999年 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首次将公开听证程序引入民、行申诉案件的办理 ,目前这项工作尚处于试行起步阶段。本文从公开听证的意义、原则、条件、范围、程序、处理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是指:公诉部门对于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回避事由的规定存在混乱、缺乏体系性、难以涵盖实践中多种多样应回避情形等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借鉴国外做法,将回避事由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回避事由和概括回避事由。前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规制审判人员和案件具有人际上密切联系以及就该案件承担过一定工作的情形。而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多种形式的危及审判人员中立性和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其他情形,因其难以穷尽,应由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概括回避事由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元旦将至,辞旧迎新,人们都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可涪陵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比这过节还要高兴,他们经过努力揭开一企业虚假转让的内幕,并依法提请抗诉,成功获得改判,为涪陵区信用合作联社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实现了民行工作开门红。 相似文献
8.
兰仁迅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79-81
我国的民行诉讼法律制度成本包括人民法院的投入(审理成本)、人民检察院的投入(检察成本)和当事人的投入(诉讼成本)。民行诉讼法律制度成本应该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我国现阶段民行检察机构的现有物力、财力、人力的实际情况,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申诉人进行公平合理地收取诉讼费用。具体的收费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相似文献
9.
李修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20 0 1年 9月 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从理论法理的角度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提出了明确的办案原则和执法理念。但是对民事抗诉中的案源、抗诉范围以及抗诉的审级问题的规定却还有需改进的地方。文章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的理论分析 ,认为民事抗诉案源应主要来自当事人申诉 ,对调解应可抗诉 ,对执行中的裁定不能抗诉 ,民事抗诉应一律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