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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死刑的人士常常将唐玄宗747年发布的敕令视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最早记载.但不幸的是,全面的历史考察发现,尽管绞刑和枭首两种主要的死刑方式曾被暂时废除,但死刑仍旧通过其他方式得以延续.尽管在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看来,公元747年敕令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先驱,但该敕令仍值得关注,因为它本身反映了很早就产生的,具有原生性和典型中国特色的死刑废除论.汉武帝在公元前167年曾做出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终于在经历了几百年的进步、倒退与重复之后彻底废除了肉刑.中华文明实际上是最早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来评价刑罚的正当性的,并决定那些被视为残酷的惩罚应当由国家加以废除.欧洲是在启蒙时期出现了宏大的法律改革并于18世纪晚期获得了成功,而中国在此很早之前就已经经历了法律进步主义的各种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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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例是宋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有研究中对于宋例与宋代法律体系的关系仍有争论和需要澄清之处。首先宋代史料中所见的例、法对称的现象并不能否定宋例是宋代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宋代,例法文辞通称、效力同等,违例即是违法。宋例是宋代广义法律的一部分。其次宋例与宋代的敕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之间的效力没有绝对界限、相互混称、并行通用、在编纂时也相互渗透,共同组成了灵活有效的宋代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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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的正确翻译为起点,还原了帝政分权时期元首与元老院分权、共治的宪政局面,批驳了罗马无宪法论以及私法巨人、公法矮子论,揭示了某些英语世界的作家故意误译上述拉丁短语以彰显英国宪政优越论的阴谋,展示了短语作者乌尔比安的思想体系中的宪政倾向,对延长西方宪政史的时间链条具有特别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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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适(1117——1184),字景伯,号盘洲,鄱阳人(今属江西)。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中博学宏词科,除敕令所删定官,改秘书省正字。翌年,父亲洪皓使金全节归国,因主张恢复,反对偏安,立朝不满三旬,被秦桧及其党羽以“动摇国是”的罪名贬知饶州,又责英州安置,最后于绍兴二十五年(1155)客死南荒。父亲获罪,洪氏兄弟均受牵连,洪适先出为添差台州通判,未几被免官,秦桧死后平反,绍兴二十八年(1158)起知荆门军,四月受命,因参与父亲“忠宣”谥告的刻石立碑之事,延至十月到任。翌年闰六月,改知徽州。洪适到荆门上任时,有一项推行多年的制度,规定守臣、监司到任半年,必须将辖区内民事或边防问题,择其五者上奏,俗称“到任五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三,绍兴三年二月甲寅条)洪适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民间,了解民情,连上四章,为民请命,积极兴利除害,为荆门人民做了大量好事。同时,创作诗文47篇,计奏议5篇、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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