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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14-18
当前有关教唆犯性质的通说难以解决实行过限、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教唆多人、再教唆、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犯罪和教唆行为有益于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情形等问题。因此,应转换现今的研究思路,以共犯关系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把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与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应该从常态的共犯教唆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在非共犯教唆罪的罪名上,不应该是单一的"教唆罪",而应该根据具体教唆行为配置具体的教唆罪名;在具体教唆罪的处罚上,应该尽量从轻并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正>原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他主政宜昌12年,用4年时间将宜昌的GDP从1000亿元做到2000亿元以上。得知郭有明出事后,有位老领导在日记里写下了"GDP害死人",言下之意不言而喻。其实GDP没有任何罪过,衡量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总要有一个标准,没有GDP或许就有了其他的说法。错的不是GDP,而是不正确的考核办法,是分不清我们需要什么样的GDP。郭有明的落马,是因为他在工作中忘记了自己是谁。他在工作中与商人勾肩搭背,进行权钱交易,帮助不法商人侵害公众的利益,这和GDP有关系吗?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孙某为索要钱财预谋找人绑架某公司老板魏某。二人冈与魏某熟识,遂以帮朋友索要欠款为由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将魏控制在本市某酒店内。作案当天,四人为作案准备了水果刀、胶带,纸等工具。张某以谈生意为南约魏到酒店12楼见面, 相似文献
4.
传统教唆犯理论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挑战,有学者提出了诸如教唆犯是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种类、对教唆犯如何定罪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教唆犯理论之理性思考,提出了应将教唆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使问题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明晰,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妥之处。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期对教唆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对教唆犯的反思与定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作者通过对传统的教唆犯理论所隐含的问题的提出,本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教唆犯的传统归属进行了理性思考,认为问题的缘起乃源于教唆犯的立法错位,指出应该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并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同时,又对此种设置所直接引发的问题进行了粗略的说明。 相似文献
7.
李虎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21-23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教唆罪以解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同时,引入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解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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