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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有舆论称"立二拆四""谣动中国"。尽管有些夸大其辞,但不可否认,"立二拆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确实"反响"极大。从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看,"立二拆四"原来是一个名叫杨秀宇的人。"立二拆四"本想用非常规的手段在网络发财,殊不知,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立二拆四"非但挣不了钱,反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被押上法庭的被告人席。"立二拆三"是围棋定式,是"古人之论,后学之规"。如果舍弃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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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30年1月,毛泽东率领红4军2纵队从古田出发,途经连城、清流、归化,到达宁化泉上、水茜,将要通过安远往江西方向去。当时的安远百姓不知道红4军是个怎样的队伍,一听说拿枪当兵的要来,大家都很紧张,加上地主豪绅散布谣言说"红军是强盗,见人就杀,见屋就烧,见女人就抢"等等,于是,百姓们躲的躲、藏的藏。当队伍到达安远镇李家祠堂时,毛泽东下令就地宿营,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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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刚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2):63-67
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基于某种价值信仰而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所表示的认可,是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来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合法性的古典依据来自自然法传统,近代以来则出现了由契约论向经验论的转向。基于自愿认同而形成的合法性基础,对既定政治体系是一种巨大的支持力量;合法性危机则意味着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危机。从技术上说,克服合法性危机的关键在于谋求支持。而在更基本的层面,则要确立宪政架构下的程序正当性,确保政府权力施用的社会公正性,确认国家共同体层次的广泛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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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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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予以散布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无论其被认为构成诽谤罪的正犯还是共犯,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同时,将此行为定性为侮辱罪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有将侮辱罪视为口袋罪之嫌。尽管这样的恶意散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具备刑法上的可罚性,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类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通过立法变动将类似行为纳入诽谤罪的法网实有必要,而在中国当下,比对个案的实质正义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和坚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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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裁判要旨】未经司法程序认定的争议事实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虚伪事实,仅向行业内特定成员陈述上述虚伪事实,也可构成该条规定的虚伪事实的散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