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提供给贫困学生的生活补贴,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照顾,使许多困难学子顺利完成了学业。但在实践中由于其"无偿发放性"引发了很多问题,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了不良影响。而采取"有偿发放"的形式则可以避免许多矛盾,并有效促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4.
一、慈善事业及其政策法规定义
扶危济困、乐菩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连接捐赠者与受助者之间的慈善组织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兴起。目前,我国的法律政策尚未对慈善事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在工作实践中,以下两类活动均被认定为慈菩事业:一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捐赠资金、物资和劳动,通过慈菩组织,给公益事业、困难群体和个人以帮助;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利润分配、安置就业、股息使用等方式,为困难人群提供的帮扶、救助和服务等活动。 相似文献
5.
撤销权系撤销债务人所为之行为,该行为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本不应有的状态,这种状态破坏了原本平衡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极大。但是如果撤销权不断膨胀,在实践中运用的范围过度扩张,也可能会对债务人合理地管理自身财产造成妨碍,干涉他人的自由,阻碍债务人经济能力的恢复和自愈。我国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客体范围扩张而在主观构成要件的把握和行为后的事态方面进行限制以防权利滥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参考2017年《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立法经验,对撤销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客体范围加以明确,以防止其弊端。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制度,所以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颇有争议。对此问题,日本法和中国法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关于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日本《民法》第192条和中国《物权法》106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基于无偿行为下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中国的法律则明确予以否定。与此相对,虽然日本法律没有对之作出明确规定,而学界的主流观点却认为善意取得可以成立。进而,无偿取得者是否有必要基于不当得利之原因而向原所有权人返还不当得利,这个问题也成为当今日本学界广泛讨论的议题。虽然日、中之间的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异,不过,部分法律规定和学说的见解仍然值得两国间相互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7.
好意施惠是一种符合人与人之间互为帮助的道德情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同时,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在生活中也很常见。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因好意施惠而产生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人们在面对由好意施惠而引起的纠纷时常常感到困惑。基于此,本文尝试就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如何处理由其引发的纠纷作了一个初步的研究。好意施惠之行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好意施惠的基础上产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损害,应按照侵权法的规则予以救济。在具体处理该类侵权纠纷时,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美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却出现了债务人故意逃债,而债权人无计可施的境况。债的保全方式之──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此问题便迎刃而解了。但对撤销这一新制度仍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就此发表看法。 相似文献
9.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