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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城管发[2020]13号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是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工作,对于保护员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的防疫要求,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3.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党课》2020,(2):51-51
“老板,请问您需要贷款吗?”每年岁末,不少企业老总都会接到小贷公司打来的骚扰电话,因为此时正是民营企业周转资金普遍吃紧、不得不四处寻找“过桥”贷款之际。但对北京的企业来说,这一痛点有了破解之道,设在海淀区的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可以帮助企业轻松迈过“过桥”“倒贷”这道坎。  相似文献   
5.
数字浙江     
《今日浙江》2020,(8):7-7
13114亿元2020年一季度,浙江生产总值为13114亿元。738亿元2020年一季度,浙江共为各类企业减轻成本负担738亿元。4.20万亿元截至3月末,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20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808.28亿元,增速7.17%。10万余件目前,浙江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10万余件。  相似文献   
6.
"担保贷款两头骗"是指行为人骗取担保以骗取贷款的行为。通过对2014-2018年裁判的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理论界对于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无论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担保人,"担保贷款两头骗"的行为都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在担保人已经偿还了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7.
贷款许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而单位贷款诈骗不仅在贷款诈骗中占相当比例,又具有犯罪数额大、造成实际损失大及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管理制度的特点,故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中就单位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8.
韩强 《中国司法》2006,(12):66-67
自上世纪9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快速迅猛的发展。随着商品房的开发、房改政策的实施、住房私有化制度的推行,特别是房屋二三级市场的开放,个人房产的市场流转比重日益增加。由于个人房屋权属来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共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成为一个  相似文献   
9.
《廉政瞭望》2006,(4):F0002-F0002
58岁的医学博士赵华琼、卖掉房产、借了贷款、拼凑200万元,在杭州城西开办起了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个民警民工医院”的崇一门诊部。诊所以低廉的收费和周到热情的服务,使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群感到看病不再恐慌。赵华琼嘱咐医务人员:“民工的医药费收3块钱可以,1块钱也  相似文献   
10.
《法庭内外》2006,(12):58-58
法官: 我和周某5年前结婚,婚后—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购买的—套住房内。今年以来,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我准备离婚,但心中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不同意我继续居住现有住房,那时我将无处安身。请问:离婚后,对前夫住房还享有居住权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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