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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个人隐私公开豁免条款兼具定义规范和权限规范的双重特征,定义规范确定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个人隐私定义本身构成公开豁免的内在界限;权限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对何为"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权限,公共利益的判准成为公开豁免的外在界限,双重界限的背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大数据时代中传统隐私权转向信息性隐私权的同时,界定"个人隐私"概念的关键应从"隐私"转向"识别"。在类型学和隐私保护领域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在识别后果不同的"个人隐私"与重要性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基于比例原则的精细化利益衡量,才能发挥该条款的规范功能和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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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 《东南亚研究》2021,(2):135-152
本文从泰国文学入手,通过不同时期泰国文学作品中呈现的华人及中国形象,探讨泰国华人群体的“中国性”问题.泰国政府对华人“中国性”的态度经历了从前现代时期的漠视,到民族主义时期视其为“泰国性”的竞争性“他者”,再到冷战时期视其为意识形态的威胁,及至崇尚多元化的当代全球化时代,以宽容、开放的心态对其泰然视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华人身上的“中国性”也在不断嬗变,从最初区隔于主体社会之外,到对抗同化,再到逐渐形成双重认同,最终融入泰国社会,成为社会主体人群,并形成了“华泰杂糅”的新华人文化,逐渐发展为一种“泰华性”.它既有别于传统泰民族主义的狭义的“泰国性”,也不同于基于中国本位的“中国性”,实际上是当代新“泰国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营商环境下我国民营企业保护与规制的博弈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营商环境下,支持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助于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之时,应当注意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其规范化经营的引导与监管。兼顾民营企业的保护与规制,就是要防止法律规制民营企业的前置化,坚持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审慎适用刑法手段,注重刑法最后手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同时改变法律关于民营企业监管的滞后性局面,推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创新消费者维权机制,建立积极作为的市场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0.
《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赋予《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溯及力并不妥当,对该问题须做全面检视。溯及适用层面《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不限于其自身,尚涵括《民法典》第545至550条,溯及适用类型包括改变溯及与空白溯及两类。就改变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体系是有利溯及体系。基于对《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但书之解释,结合“保理合同”章的自身特点,有利溯及标准重塑为:实现“帕累托改进”、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更有利于鼓励融资,据此可构建有利溯及检验体系。就空白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可直接适用有利溯及检验体系,但当出现“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之情形,需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倾向于选择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经逐条检验,《民法典》第762条、第763条的溯及适用不具备正当性;《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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