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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笔者认为流质契约是介于一般担保和让与担保之间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2.
陈然 《法制与社会》2016,(5):105-107,14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未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究为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担保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是一种否弃实践性的代物清偿。一般而言,其与流质契约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扩大适用禁止流质规则。法院应在实践中具体识别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流质契约。担保型买卖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效力情况应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则予以判断,而且依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对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为债权意义上的担保,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3.
虽然我国《物权法》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仍有学者认为应解禁流质契约。本文分别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效益、法律本土化等方面阐述了相关观点,认为禁止流质契约在现阶段仍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典当行业惯例是典当行业中经过长期业务活动而形成的一些通用习惯规则,这些通用习惯规则在典当业的生存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易习惯"的认可和保护为典当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典当行业惯例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和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法规对典当行业惯例的认可和保护程度决定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程度。为了促使典当行业进入良性稳健的发展轨道,规范完善和保护典当行业惯例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我国解禁流质契约是具有合理性的,对发展和完善《物权法》有所裨益。我国流质契约制度重构的路径应选择条款允许的立法主义,立法方案的选择以修订性方案为妥。  相似文献   
6.
禁止流质约款之合理性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明锁 《法律科学》2006,24(1):124-131
流质约款是指民商主体当事人之间在有关物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于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即由担保权人取得所约定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的条款。流质约款为国内外多数担保立法明确禁止,亦为我国民商法学界所否定。但是反观民商法理论上有关禁止流质约款的理由,却存在着诸多让人难以信服和与现实生活的悖谬之处,其立法规定也缺乏有力根据。我国的物权立法对流质约款应当予以认可。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6):20-33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5,23(4):23-26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担保权价值取向统一的需要,还是排除创设新型担保权之障碍的需要。在未来《物权法》承认流质契约的同时,应当运用现行法的规定和创设新的合理方法处理好对担保设定人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法边际均衡论这一全新理论角度重新解读"倒按揭"这一流质契约,有助于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在保持本部门法的特性的基础上吸收他法和其他学科的思想精华,为流质契约解禁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10.
流质契约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允许或禁止都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禁止流质契约。文章从弥补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不足以及统一立法价值角度阐述了解禁流质契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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