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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代的官员和士大夫们常常声称打官司的费用非常高昂乃至会令人倾家荡产,并强调这主要是由于衙门吏役向当事人肆意需索各种司法陋规所致。但从清代的许多实际案例来看,当时人们的诉讼费用固然不会低,但也并不总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从道光朝开始,不少地方衙门各自陆续出台了吏役规费章程,试图对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可收取的规费名目及其数额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轻视。清代那些关于“讼费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种典型的话语性特征,所呈现的乃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费用明显给许多涉讼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压力的客观现实性,又潜藏着官员与士大夫们的某些微妙用意,不仅被他们用于建构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整体负面形象,以维护特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而且还被用来劝阻乃至恐吓民众不可轻易兴讼,进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当时总体上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 相似文献
3.
以了解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为目的,2005年2月,笔者同参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调查与研究”项目的其他7位著名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访问了美国部分地区的警察局、监狱、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官办公室、法学院,并广泛听取了相关人士的介绍,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很多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仅就美国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4.
行政案件协调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的重大战略任务。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行政案件的协调,正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方面,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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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确立的“教育、保护、挽救”的刑事政策,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倡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有盗窃罪、抢夺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我国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层公安机关尚未完全转变执法观念,在打击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适时转变观念,以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目标,做到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7.
8.
“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从一个疑难案件(新会田坦案)展开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自晚清变法修律以来,学界多批评传统州县司法的主要弊端是行政兼理司法和与此相关的非专业化司法,现在发现了大量反映传统司法实际运作的司法档案材料,此种观点有了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事实上,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的实际运作来看,其重点是查清案情和进行判决,起决定作用的是“常识”而非“专业知识”,而且“常识”才是传统地方司法所真正需要的。这种“常识”包括了“律学常识”、官员“伦理常识”和“地方性常识”等部分,从而具有浓厚的主观性、地方性和个人化特征,使得传统地方司法更依赖于官员个体。从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的眼光来审视传统是一种时代错位,它忽略了制度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既不利于学术研究,同时也回避了建立现代司法体系的真正阻力所在。 相似文献
9.
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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