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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2.
体外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里拥有最高的物格。人工生殖产生的体外胚胎,由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享有胚胎的所有权,医学研究目的产生的,则由该医学研究机构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行使应当受“人类尊严”的限制,不得任意买卖体外早期胚胎。  相似文献   
3.
对法律生态化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已成为目前环境法学界普遍的现象。然而,因受到生态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的影响,法律生态化的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泛法律化或伦理扩张主义的法律生态化倾向。这不仅偏离了法律生态化应以法律为源本、为基础的生态化意旨,增加了对法律生态化概念理解上的歧义,而且不利于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制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和阐释法律生态化的意涵,是对其展开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4.
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移植和利用。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这种社会现象,应当制定何种规则进行规制,涉及到民法问题。从民法的立场观察,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权属性,对它的支配产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及其规则。  相似文献   
5.
自德国民法典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即动物不是物后,在理论界掀起了讨论的浪潮。学者们纷纷意识到动物的法律地位对社会及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而在我国,具体应该如何确立还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杨立新教授的物格理论对动物与其他物种进行区分而达到对动物的最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7.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德国民法典第 90a条的修正 ,“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 ,似乎动物取得人格权 ,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但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 ,法律人格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不过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 ,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 ,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有别于普通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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