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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曹茂林、罗璐来稿指出,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允许和限制监外罪犯外出经商的规定亟需修改。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 相似文献
2.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并且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4.
5.
6.
吴梦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7.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省监管场所安全事故多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私藏、捎带违禁物品等危害监管秩序问题比较突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9.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十监区为对象,从依法行刑、合理行刑和监管改造三个角度对监狱监外执行执法现状作了考察。提出了依法、科学、合理、充分地实施监外执行,这不仅是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与正确执行刑罚的双重需要,同时也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刑罚经济性原则的共同要求。在分析了当前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阐述笔者对于监外执行的准据法、社会危险性的界定与实践、监外执行程序科学化、合理化以及社会刑罚认识、社会刑罚心理等问题的见解。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产生了如下初步设想:(1)进行刑罚执行价值的再定位与再发掘;(2)健全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3)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外执行运行机制。同时,由监外执行制度也引申到刑罚执行方式变革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