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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初,我院民行部门受理了一起不服法院审判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申诉人自称是村委会付主任,一九九九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村委会主要成员提供个人存折担保贷款,用于向乡里交纳税款,担保期限一年、申诉人将存折交到信用社,信贷员说明担保期限一年;事隔数日,信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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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陈某于2013年4月27日入职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安全员一职,月工资6000元。2013年6月1日陈某在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封面乙方处签名,合同尾部双方未签名或盖章。2014年1月3日陈某以照顾母亲身体为由辞职。2014年5月,陈某以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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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原告未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但未签名盖章并不绝对等同于不知道;其次,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在2005年已知晓该房屋由其外公购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拒绝进行测谎,在认证手段和方法尚未穷尽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对外公购买售后公房不知晓。故,对原告主张《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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