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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结果及磋商协议的性质是磋商与司法衔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解读为民事性质。由此产生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后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此为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一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二重关系。在这两重关系的框架内,具体衔接过程中如何操作则属需研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4.
唐银益 《法治研究》2006,(12):60-61
一、政府机关是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也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遁格主体 《民事诉讼法》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诉讼主体即当事人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而所谓“利害关系”,即案件争议的标的或案件结果与自己有关联。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丰富,民事法律关系日渐复杂。民事主体资格也呈多样化趋势,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虽不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但却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公证有关法规规章中,保密原则虽然字数不多,但却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除希望个人主张的事实得到法律的保障外,其办证内容不想让第三人知道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当事人这种愿望在法律上的确认,是社会法制健全的体现。在深入宣传公证法律制度的同时,探讨公证的保密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工友》2007,(5):43-43
《工友》编辑部: 今年2月,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我被查出患有肝炎,单位称我的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标准,并认为我隐瞒病史,因此,单位认为与我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所订合同无效。请问,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8.
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邢五一 《中国律师》2006,(10):16-18
南京市民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全中国都注视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媒体早早留出版面,记者们四面出动收集各种相关背景资料和新闻线索。  相似文献   
10.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对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有损一般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有违公平原则且不合时宜.有必要比较、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修改我国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实现从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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