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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朱国斌 《中国法律》2005,(1):34-36,98-102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规定该《程序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程序规定》首次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做了严格详尽的梳理和调整。并充实相关内容,从而将公安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集中于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相似文献   
3.
高书良 《党建文汇》2002,(19):16-16
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以程亭为主线,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实体性、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要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键是在严密程序上下工夫,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确保把干部选准用好。  相似文献   
4.
吴建依  徐鹏 《行政与法》2004,(11):79-80
随着程序权利观念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法学理论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研究颇多,但由于程序性权利内容广泛并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所以笔者认为明确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设定原则最为关键。文章从行政相对人的性质、地位着手,提出了信息交流畅通原则、操作简易性原则、事前保护为主和事后保护为辅的原则、保护基本权利的原则等设定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赌场的勘验、检查须履行法律手续勘验、检查,是公安机关的冶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人身。其中的“场所”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住所。“物品”既包括案发现场上的物品,也包括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由于“场所”与“人身”涉及多方面公民权利内容,因而法律法规对勘验、检查这种治安行政调查手段设定了一系列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6.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设计和程序设定上得到回应。要在程序上治理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在程序上建立起“自律性”制度,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引进“他律性”措施配套,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相似文献   
8.
雷小政 《证据科学》2016,(3):290-296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9.
詹建红 《法商研究》2014,(3):132-141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刘央 《法制与社会》2015,(3):291-29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多大程度的适用反映了一国的法治水平,而何种证据类型在排非规则中能被接纳和认可则侧面反映了刑事侦查技术的现代化水平,程序性审查机制的适用程度和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情况.排非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也起着一种事后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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