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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国家安全局获得总统布什许可,可在没有法院特许状的情况下在国内秘密实施窃听。2005年12月,此事因《纽约时报》揭露而曝光,并引起舆论哗然,美国国民抨击这一行为侵犯公民自由权,并迫使布什在今年1月决定停止这一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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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5,(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屡禁不止,对公众隐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究其原因,现有的法律制裁体系存在漏洞,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犯罪形势,有必要重新检视立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制裁体系。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应当完善刑事制裁,修订《刑法》第283条和284条的相关规定,提升法定刑的幅度,增加罚金刑;其次,应将非法生产、使用和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以及非法生产、使用和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同时,还应当探索对可能用于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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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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