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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这是一个典型的源于实践、诉诸学术的论题。前段时期,我国证券市场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券商违规问题,此间有一个非同寻常的现象:证券经纪商挪用客户资产参与交易终致支付不能,受害的投资者陷入无法有效索赔或受偿的悲惨处境,于是有人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与肇事的证券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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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原则肇始于美国证券业,要求经纪商在做出交易推荐时,要谨慎推荐。实践中,自律组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以及联邦法院对该原则有不同适用路径。自律组织从产品和客户两个角度出发,判断二者的匹配性,不以经纪商是否明知或客户是否同意作为认定适当性的要件。SEC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将适当性原则纳入10b-5反欺诈规则的框架内加以适用,主要考察经纪商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客户对所推荐产品的风险是否了解。联邦法院则将适当性原则视为自律规范,如果违反适当性的行为上升到欺诈的程度,就需要以反欺诈条款加以规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增多,适当性原则从证券行业辐射到其他金融行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荐非存款类投资产品时,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保险业,可变年金等新型保险产品已经被作为证券加以规制,由NASD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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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期货交易通常涉及三类主体,一是期货交易人,这类主体是不特定的,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期货交易人,一般没有太多的法律限期,由于这类主体自己不能直接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委托他人实施交易行为,但作为投资者又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此,在期货纠纷中他们往往是受害者。二是期货中间商,即通常所说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类主体往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参考者,但由于其主体地位系中间代理,决定了其不承担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因此是最有可能从事投机行为而给期货交易人造成损害的主体,各国期货交易法均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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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对证券市场的暴涨与暴跌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建设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让其阳光化运作,并强化监管.场外配资的监管可依靠证券业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券商端口,让证券经纪商审核场外配资的相关信息,管控其运作,并参与收益的分配.证券业协会宜制定《场外配资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券商的场外配资业务.证监会宜根据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相机决策,使场外配资在证券市场的不同运行阶段得到合宜的管控.我国《证券法》应该对场外配资这一民间融资交易做出相应规定,使场外配资业务的运作与监管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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