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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缴费规定的缺失,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条款的立法漏洞,莫不如说是一个有意的立法留白。对续期是否缴费进行解释,一方面可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永久存续的客观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对缴费到底是义务还是额外负担而产生争论。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上权制度及英美法系香港特区的批租制度进行比较观察,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妨采取住宅与非住宅区分原则,续期期限应尊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自由选择,续期次数以一次为宜,应当象征性有偿,根据土地所处地段、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制定费用标准,采取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同时应当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涉及土地相关规范应由上位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设定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2.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匮乏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住宅地权续期的制度设计,不仅是一个厘清权利义务边界、解除社会公众焦虑、关乎民众福祉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唯有遵循政治和法律逻辑,严守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底线,以真实民意为依归,才能制定出合乎国情民意的可操作性方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3.
张晓霞 《工会论坛》2008,14(2):86-87
工业旅游作为一种高品位的旅游方式,已经成为旅游行业的一个新亮点。文章分析工业旅游产品的共性特征和个性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思考未来工业旅游发展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测度技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利率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越来越大,因而利率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将越来越重要。对利率风险的测度是利率风险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介绍了测度利率风险的几种方法。  相似文献   
6.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之间存在矛盾是续期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物权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揭示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演变及冲突规则的法律适用有助于加深对当下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理解.自动续期规则续造方案是在不同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下思考的结果,有必要融合政治逻辑与法理逻辑,从续期费用、次数与期限、方式与手续、申请人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地上权期限届满的法律规范模式主要有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地上物与土地关系所持的理念不同。我国传统上视地上物(主要是建筑物)和土地为个别独立之不动产,且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故立法设计上宜参考日本模式,赋予地上权人续期请求权和购买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学理论》2016,(11)
有关《物权法》第149条所规定的"自动续期",存在有偿续期和无偿续期两种主要观点。无偿续期论呼应老百姓关切,但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有偿续期论虽然理论周延,并且有个成果佐证,但欠缺人文关怀,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愿望必须转化为立法上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可以自动续期,不过其中就是否在续期的时候加收土地出让金和续期程序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现状进行研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在同类研究很少涉及的另外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创新性的讨论。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上建筑物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建筑物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性两者的冲突就势所难免,就此种矛盾,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现行的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有所欠缺的。本文通过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借鉴域外的立法结合我国公有制土地制度,以期构建一个符合双方利益协调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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