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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治贪先从整肃财税制度入手,推行耗羡归公之法,以明规则取代潜规则,切断官员"小金库"的来路,继而用收支两条线的政策高薪养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官员贪腐行为康熙皇帝为一代雄才大略的君主,其在稳定统治秩序上,功莫大焉,早年治贪也颇见成效,然而待到内外稳定,天下太平之后,渐入暮年的他遂有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官场贪腐此刻已极其盛行。尤其是州县一级官员,常以征收耗羡盘剥民众,蚕食国家收入。"耗羡"是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部分。清初赋役沿袭明朝万历年间钱粮则例旧额,除正额赋银(地丁银和漕粮)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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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具有高度集权与极端低能的双重特点。以往的研究多依据“国家%D%D社会”的宏观理论探寻二者的关系。这种方法虽有很大启发意义 ,但也容易失之宽泛、抽象 ,缺乏对具体历史现象的解释力。本文选择专制集权官僚政治最后和最典型的代表———清代官僚政治作为研究对象。以清代著名财政改革“火耗归公”为切入点 ,力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微观角度揭示过度集权与低能混乱间微妙的正相关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集权低能体制的成因与制度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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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挪用公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这种行为较为多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挪用公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营利"活动,目前刑法条文对此还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利息归公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各方观点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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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62-164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谋取利益并非影响受贿罪既遂标准的内容,既遂点应为贿赂收取之时,对于收受后将贿赂上交单位财务或用于单位公务的"归公"行为的司法评价,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在"贿款归公"中,上交和用于公务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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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款为公,不得自肥。从目标上说,公款不但产权归公、立项因公,而且其使用效果必须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本质上讲,公款是"民财"而非"官产",古人因此说"宁公而贫,不私而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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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中天教授在<帝国的惆怅>中考证介绍,清代雍正皇帝即位不久,主张耗羡归公、高薪养廉和取缔陋规.所谓"耗羡",是一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索取."耗羡归公",就是将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再由省里发给州、县,用于弥补亏空、留作公用和发放养廉银.其目的,是力图取缔陋习,一方面规范征收管理,堵住乱征收乱摊派的口子;另一方面规范官员收入管理,以发放"养廉银"的办法,替代和革除下司向上司孝敬"红包"等官场陋习.为此,雍正通令全国:"倘有再私收规礼者,将该者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可见,其举措之力,决心之大.然而,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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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山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兴盛的商必备受朝廷重视。尤其到了明清,山西官员已经占据朝中多数席位,而山西也因此出现巨贪,成为反腐焦点;清雍正帝便以山西为起点推行“火耗归公”与“养康银”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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