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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简要的介绍了耶林法学思想的思路以及其思想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关系,而后就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发展作了相关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的相关理解作了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2.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是《为权利而斗争》,但很少有人从它最初发表的形式———学术演讲的角度来阐释它。理解这一作品离不开两种语境,一是历史语境,即普鲁士统一德意志;二是文本语境,即它与耶林晚期其他作品一脉相承的关系。通过还原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凸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和公共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一个被众多马克斯·韦伯的研究学者所普遍“忽略”的角度,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方法和耶林的目的法学方法等传统法哲学方法,探讨了其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体系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6,(5):185-193
耶林看来,就功能价值而言,社会组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正面功能,但由于其无限扩张的本性,使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功能都产生了异化,从而在根本上具有负面价值;而从团体—国家关系上来说,团体迟早将被国家兼并,尚未兼并的团体则必须依赖国家的扶持方能正常运行。于是,耶林不仅从根本上否认了团体的正面价值,而且还从终极意义上否认了团体的独立存在。这些观念与耶林的"受益人主体说"及"法人否认说"不同,乃是一套政治学意义上的"社团否认说",与耶林全能国家的政治观念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21,(1):51-60
要探究法人本质论争的实质,就有必要揭示其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变迁。面对这一历史变迁,萨维尼一方面维护封建团体的特权地位,故主张其具有完全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本体和伦理人格;另一方面又认为新兴团体虽然具有独立本体,但并不具备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的拟制。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解构法人的实体性,完全否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认为所有法人都没有独立本体,真正的主体是法人的成员或受益人,法人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符号;而基尔克则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可见,法人本质的论争不仅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律技术之争,也是对于法人人格的哲学和伦理价值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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