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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于如何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涉赌的三类人员是否能够成为赌博犯罪的主体以及对赌博犯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如何区别认定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正确认定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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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113-119
赌博犯罪作为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高发性刑事犯罪,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格格不入,应子严厉打击。但现行法律对赌博犯罪客观行为界定不清、刑罚结构设置不合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偏面及滞后,给司法实务部门正确认定及适用带来困惑。应当结合司法实践通过立法修正对赌博犯罪的罪名进行重构、对其客观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对刑罚体系进行完善,以更好发挥刑法打击赌博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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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3日,被告人季某因赌博输钱想要翻本,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用隐形眼镜、透视牌等工具在赌博中作弊。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隐形眼镜、透视牌等作弊工具。2月5日,被告人季某联系被害人汪某等二人来到其丈人家中用扎金花的方法赌博,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赌博。赌博所使用的扑克牌系由被告人季某提供的透视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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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可谓由来已久,我们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刑法》第303条的完善应从多方面着手。本文认为赌博为业行为认定困难并且存在法理的冲突,因此不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本情形为犯罪。由于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主体方面有必要增设单位犯,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独列为一款,有利于增强罪名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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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郝某担任某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以来,多次出境到澳门参与赌博,在自己管理区内开设地下赌坊,拉拢强迫当地企业及煤矿老板长期聚众赌博,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82万元。并利用网络与境外多家赌场勾结,让本辖区一名叫"狗剩"的不法人员从网络上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百家乐"赌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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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兴起使直播内容更多样化,人们可以通过直播购物,也可以通过直播看世界美食、赏世间美景。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开展一些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在直播中放置.“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远程操作帮助网络用户投注。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这些不法分子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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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4):13-19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的理解不能照搬国外刑法理论。在常习普通赌博罪中,“常习性”应属于犯罪行为类型。同时,常习累犯不应再依累犯加重处罚。“常业”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定罪要件,“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属于集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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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10-115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具有经营赌场行为特征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否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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