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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伟 《前沿》2010,(9):60-63
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该案背后的量刑问题值得我们重新反思。胡斌在交通肇事后停车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值得肯定,该行为符合自首的规范性条件,也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认定自首具有司法逻辑上的正当根据。胡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是刑事和解的正面体现,有利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立与民事赔偿的顺利达成,审判机关在量刑时的不予考虑与当代刑事司法理念存在重大冲突。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醉驾正在日益成为真正的马路杀手。据了解,中国机动车总量只有全球的2%,但全球年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国占20%。杭州的胡斌案和爱心斑马线撞人事件余波未息,在浙江天台县又发生了一起宝马车撞死一名孕妇和一名2岁儿童的事件,而且司机是酒后驾车。因此,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从主观构成要件和行为性质两个方面对醉驾致人死亡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3.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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