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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坐牢方知狱吏之贵
高官勋臣一旦仕途蹉跎,身陷囹圄,不免受狱吏凌辱,所谓"人在屋檐下,哪得不低头".
<汉书>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汉初功臣周勃,先后任太尉、右丞相,封绛侯.其长子娶了汉文帝之女.当时的周勃,可以说尊贵无比.然而功高震主,有人摸透了汉文帝猜忌周勃的心理,诬告周勃要谋反,汉文帝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于是周勃被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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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体制经由徐道邻、戴建国、陈景良等学者的发挥,已为学界普遍接受。徐道邻先生所理解的"分司"基本上是组织意义上的,而戴建国教授则进一步提出"功能"分司说,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而是分别概括出宋代"鞫谳分司"的两种存在形态。另一方面,这两种说法都把"分司"定位在官员层次,而忽视了宋代司法过程中胥吏这一群体所处的独特地位及其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因而在一些材料的解释上出现困难。实际上,宋代的"鞫谳分司"主要体现在胥吏层次,官员之间的分职并不严格。另外,从历史上看,宋代的"鞫谳分司"在其产生、结构和功能诸方面都与魏晋时出现的"鞫谳分司"存在很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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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官场,“县官不如现管”。包括办理文书的小吏(即胥吏或吏胥)、差役及其他办事人员在内的吏,是编制外的、数量几倍甚至几十倍于编制内官员的庞大群体。表面上,他们地位卑贱有如奴仆,实际上是衙门实权的掌控者。宋人叶适惊叹:官场成了“公人世界”,即衙役们的天下。清代顾炎武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百官者虚名,而柄困者吏胥也!”清代郭嵩焘甚至说,本朝“与胥吏共天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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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胥吏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属于官僚阶层也不属于士族阶层,在各级政府、部门中没有品级,既无决策权也无管理权,只是在官的指挥下,负责地方政府的文书案牍及司法等具体事务。不过,在古代基层治理中,胥吏却扮演着较为关键的角色,《水浒传》中宋江担任的山东郓城县押司,就是胥吏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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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传统社会基层警政职能的执行者有所不同,在中国主要是胥吏,日本则是武士。不同的文化形态产生了不同的职业伦理道德,并对今天的警察职业文化产生影响。胥吏遵行的明为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官德,暗则遵循功利性的民间江湖价值理念,日本传统武士遵行的则是"知行合一"的武士道精神,它们分别对近代两国警察制度的建立形成影响。通过两者的文化差异比较,汲取日本警察文化中先进的文化思维能促进我国警察文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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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操纵权力、恃权谋私是清王朝时期政治中的重要弊病。胥吏之害在清王朝愈演愈烈,其渊源于清代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国家管理的例规化、封闭性运作和一些具体制度中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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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狱讼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基本上着眼于防范胥吏滥用职权,其目标在于通过把狱讼胥吏的消极影响保持在可控制范围之内来保持狱讼领域中朝廷、士大夫和胥吏三种力量的大致平衡。从史料所记载的有关宋代狱讼体制改革的事迹和议论中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看出当时朝廷有关立法和变法的动机和思路。从狱讼分式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到推鞫和录问检验诸制度的完善,再到审判期限制度的申严,我们也可以看到朝廷对狱讼胥吏既依赖又限制的矛盾处境。因此,狱讼胥吏在两宋狱讼体制的发展中发挥着非常独特的功能并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