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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叮……您有新的短消息,请注意查收!"2021年11月16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大高镇枣农李某的手机上传来短信提示音,一笔8万多元的转账成功到账。李某知道,他家冬枣树受损的赔偿款到位了。随着这笔赔偿款的到账,一起涉及3个乡镇、37户枣农,受损面积260余亩的冬枣树损害赔偿纠纷,在沾化区司法局大高司法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联合调解下平息结案,近百万元的赔偿款顺利到位。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3.
“把简单的事千百次做好就是不简单,把平凡的事千百遍做好就是不平凡。”这两句话已经凝结成为执勤一队的队魂。三尺哨位,蓝色国门。在祖国的渤海湾畔,有这样一群国门卫士,他们肩负着共同的使命皇岛港西港区8个码头、25个泊位出入境船舶的监护与巡查;他们拥有同一个名字--秦皇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如今,他们又有了新的称号--“全国青年文明号”。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结果及磋商协议的性质是磋商与司法衔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解读为民事性质。由此产生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后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此为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一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二重关系。在这两重关系的框架内,具体衔接过程中如何操作则属需研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5.
关于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学者间争议颇多。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就与不足,在探讨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 ,受助者范围小 ,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金钱帮助数额偏低 ,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调查中所显示的制度缺位与不周延问题 ,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 ,考虑制度性重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8.
童曙阳 《理论月刊》2003,(12):120-122
本文从典型案例着手,在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2004年7月28日下午约3时,被告黄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现年39岁]使用犁田的开沟犁在机耕时被损坏,便派员将其开沟犁拉到被告林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现年45岁]的电焊店进行电焊维修。被告林某当时正在做其它工,便叫其雇工人员将开沟犁放下,该开沟犁正好放在人行道上(即开沟犁正好放在被告林某的电焊店与原告孙家住宅中间的人行道)。当晚约6时左右被告林某将该开沟犁进行电焊维修完工。当晚约7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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