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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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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权
表演活动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促进文学艺术发展方面,表演活动所起到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创作活动本身,尤其是音乐、戏剧、话剧、影视作品上,表演者对作品的诠释才是最终打动听众/观众的关键,而听众/观众在选择这些作品时,对表演者的依赖度完全不亚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甚至高于或远高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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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是以动捕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为基础的新兴行业,其产值不断增加的另一面是争端问题频出。“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也泛指任何提供声音来源的工作者)提供实时数据,通过虚拟形象进行呈现这一表演形式,使得其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在行业中形成的“匿名”惯例更令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利受到持续侵犯。明确“中之人”的表演者主体地位,在平衡促进行业发展与人身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对“中之人”表演者权做出限制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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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精神权利结构与本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及司法界有关表演者精神权利的问题争论较大,归根结蒂是有关表演者精神权利的结构与本质的争论,目前相关研究较少.本文着重论述了表演者精神权利的结构与本质,在有关精神权利的结构部分,论述了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本质部分,对表演者精神权利与作者精神权利进行了比较研究,论述了两者的本质区别,突显了表演者精神权利的纯粹的人身权属性.最后还以表演者精神权利结构和本质为视角阐述了其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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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参加两岸青年联欢活动时,即兴摹仿"电音三太子",并与表演者击掌互动,对此,海内外舆论好评如潮。许多媒体由此看到了台湾文化的鲜活与生动,看到了胡锦涛总书记对台湾文化的高度重视,看到了台湾文化与中华文化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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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60-63
我国法律规定的魔术作品是指魔术的全部动作编排,包括可以被观众感知的部分以及观众无法感知的部分。这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魔术,二者缺一不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作品能够被重复再现,从一份复制到多份。秘密性是魔术的生命力所在,这一点决定了魔术无法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因此,魔术不能被纳入作品行列,可以利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魔术中未公开的动作编排。同时,有必要扩大表演者的范围,将表演者扩至表演非作品但具有公开娱乐性质的活动的人。基于此,可以借助表演者权来保护魔术演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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