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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选择商人身份的要件,旨在解决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问题,而商法规定商人身份的要件,则是为了解决商法规范适用的主体范围问题。规整目的不同,在商人身份要件的选择上亦应有所不同。在商法领域,在实际商人的一般定义中,不以依法登记为要件应是比较妥当的选择。未来制定《商事通则》时,应当考虑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第1款一分为二:以“法律形式”为核心要件建构要式商人,以“营业经营”为核心要件建构实际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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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这一战略性改革措施成败的关键在于 :资产管理公司于“债转股”后 ,能将股权在市场上成功地向国内外投资者公开转让 ,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 ,并实现股权的变现和最终从企业“退出”。然而 ,目前无论从经济角度考察 ,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 ,均存在诸多难点和障碍 ,如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客观地对待和正确地处置 ,“债转股”这一改革措施则无法达到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而且会出现一系列难以逆转的消极现象 ,甚至计划经济时期累积的许多金融问题都有可能在未来的不确定时段发生局部的或者全局性的危机。要化解这些风险还是要靠创新、立法、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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