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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2.
《廉政瞭望》2023,(24):48-48
近期,四川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了一起党员盲目执行领导瞎指挥的案件,引起了企业党员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响。2018年,某公司组织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确定后即将挂网招标时,部门负责人周某找到项目招标工作经办人赵某,要求把招标文件通过QQ邮箱发给周某。周某便与请托人胡某反复修改该招标文件,删除了胡某所在单位不具备的条款,设置了有利的条款。  相似文献   
3.
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请托人向某杀害,举国震惊,法官的安全问题再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且不说法院是不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不是王侯,作为是非的评判者,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者,共和国的法官应享有崇高的尊荣,也应当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遗憾的是,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法官的措施,但近年来,还是不时有违法伤害法官的行为发生,不时有伸向法官的黑手。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斡旋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任感。《刑法》第388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为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具有缺陷,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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