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2.
3.
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请托人向某杀害,举国震惊,法官的安全问题再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且不说法院是不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不是王侯,作为是非的评判者,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者,共和国的法官应享有崇高的尊荣,也应当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遗憾的是,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法官的措施,但近年来,还是不时有违法伤害法官的行为发生,不时有伸向法官的黑手。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于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1):39-44
斡旋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任感。《刑法》第388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为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具有缺陷,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