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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探究调包手段的特征及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此类侵财犯罪如何定性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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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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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2011年5月,王某听说本村来了个"神人"张某能变钱,便决定去试试。王某拿出2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当场便变了两张100元钞票给了王某。王某很惊喜,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让张某帮助变更多的钱。张某将钱用红纸包好,念叨一番后,说变好了,并嘱托王某回家后才能打开,否则就不灵了。王某匆匆忙忙回家打开,却发现只剩几沓白纸,于是报警。张某携带5万元现金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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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6):49-50
“调包”的定性有盗窃与诈骗两种观点。“调包”应属于盗窃犯罪。财产犯罪既遂的标准有控制说与失控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财产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应是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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