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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出资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此次修改顺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适应了国际竞争的环境。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与我们经济的发展,且并没有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最低出资额制度上,对我国新旧《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结合公司法是"设计精巧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的平衡器"的这一特点,对我国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与其减少注册资金的限制,不如取消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它的特色。立法者设立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阻却滥设公司等。然而最低资本额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多数学者认为它并不能保护债权人,而且由于我国的最低资本额度设置的过高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本人主张降低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度。  相似文献   
5.
相互持股对公司资本额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股权结合形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已逐步显露。在我们利用其积极效应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负面效应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研讨对于经济建设和法制  相似文献   
6.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14,36(5):18-3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7.
路径依赖与最低资本额安排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的核心话题是 :路径依赖下派生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制是否妥当 ,何种规则模式下的安排 ,方为最优。文章暗含结论是 :单维地强化最低资本额规则 ,来求解债权人利益保护 ,并非良策。一个信用社会下的配套规则安排 ,方为最佳。  相似文献   
8.
周继厚 《红岩春秋》2014,(10):74-76
正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第一笔国家公债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地区还没有解放,市场还处于通货膨胀状态,币值很不稳定。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颁布《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指出:"为了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债券发行是为了保证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因而称之为"胜利"公债;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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