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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以下对这一立法解释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只有两个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在全国人人常委会立法解释发布之前,“两高”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卡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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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怡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2):12-1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行为人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不要被对方的一面之辞和信誓旦旦的承诺所蒙蔽。在订立合同时 ,应认真审查合同文本 ,并慎重考虑合同条款 ,以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在履约时 ,如对方以转帐支票付款的 ,应先核对其在银行中有无足够的存款。各单位对自己的合同文本、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书应制定严格的保管措施 ,防止被人利用 ,并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防止内部人员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勾结或因失慎被欺诈。在社会上建立企业资信咨询调查服务机构 ,从专业角度提供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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