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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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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运营过程中.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作为公司决策机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普遍认可。随着这一原则的广泛适用,中小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他们经常处于被大股东压迫、排挤的困境。因此,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日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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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司并购法学说和实证法似乎均奉行的共识是,目标公司投资者应当获得优先于主并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但是,“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存在逻辑瑕疵,在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实践时无法合理化解纠纷,陷入困境.该理论的症结是囿于“主并一目标”的方位视角,把投资者保护问题错置于商业决策语境和民事行为语境中解决.公司并购法视域下,设计投资者保护规则宜回归“控制一从属”的关系视角,以遏制团体人格特有的代理成本为使命,这是公司并购法能为且应为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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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全民公投退欧引发全球关注,无疑将会对英国、欧盟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及欧盟的应对将备受关注。此次全民公投退欧是英国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因素考量后的选择,本质是基于对英国自身利益的维护,但最终左右退欧进程的决定性因素是公投背后的合法性要素是否得以满足。英国退欧不仅给正在稳定发展的中英、中欧政治关系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也会对中英经贸合作、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等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应尽早做好各项准备以抵御英国退欧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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