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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弃罪法益的不同理解及诠释,关涉着该罪的定罪量刑,也决定着该罪的立法走向。本文拟从遗弃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所处的体系性位置及对“扶养义务”刑法解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定刑设置进行考察,遗弃罪之所以设定如此轻缓的法定刑.源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体系性位置进行考察。在民法学及刑法学双重视野下,家庭成员间受扶养权归属于广义人身权利的范畴;三是对“扶养“刑法解释进行考察,以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规则为基点开展论述。并综合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弃罪法益应为家庭成员受扶养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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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于惩戒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始终没有定论,刑法的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放弃了对这类行为的追诉,但如今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本文通过对此类行为进行法理与立法分析来发现立法中对此类行为规制的缺陷,从而提出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关于出卖亲生子女方面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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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易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6-41
我国遗弃罪在新、旧刑法典中的位置相异,这导致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解读引起了争论。提倡重新解读的学者们只是基于现有立法现状探讨如何重新解读,而没有探讨其原因。刑事立法、修改、法律解释以及刑法结构的调整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在我国转型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是重新解读遗弃罪犯罪构成之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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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45-54
海峡两岸遗弃罪立法各有长短,主要表现在:台湾的具体式立法模式优越于大陆的概括式立法模式;大陆刑法没有把无保护义务者的遗弃行为犯罪化是立法的重大漏洞;大陆遗弃罪主体范围有待扩大,台湾仅特别规定遗弃直系尊亲属罪似有不妥;两岸有关遗弃罪主观方面的理解,虽能自圆其说,但也均存在问题;台湾"刑法"新增阻却遗弃罪排除事由,值得深入研究;台湾将保护法益界定为个人法益以及对遗弃罪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值得大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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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27(2):53-56
遗弃罪的法益在旧刑法时代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现行刑法已把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法益的变更必然导致遗弃罪的外延和内涵有所不同,这就需要重新对其解释,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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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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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宣判,程家三兄弟犯遗弃罪,分别判处二儿子程一田有期徒刑三年,大儿子程一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儿子程一平有期徒刑二年。据悉,一年前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被发现饿死在自己家中,于是她的三个儿子因涉嫌遗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