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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诱惑侦查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侦查走私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也在不同程度地适用这一有效方法。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指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也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鉴此,本文分析了走私犯罪案件运用诱惑侦查的条件,提出了走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中诱饵的设计方案,以及走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策略和方法,以期能对我国当前的缉私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其在我国高发的态势,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对其打击力度。然而,由于毒品案件的隐蔽性、调查取证困难的特点,导致常规侦查措施失效。而诱惑侦查由于其主动性、侦破案件高效性及可以快速收集、固定证据等特性,使其成为打击毒品犯罪所采用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3.
警察圈套的理性分析——以刑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规范意义上讲,警察圈套是法定的无罪辩护事由;但从通常语义的理解上,警察圈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又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概念。在历史回顾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对警察圈套重新进行界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诱惑侦查”或称“警察圈套”,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我国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未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经常对其合法性以及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引起混乱。本文初步探讨了诱惑侦查合法性应当具备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诱惑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5.
警察圈套是刑法领域中颇具争议的一种侦查手段,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允许其存在的同时,对其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今后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是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式,已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在犯罪控制方面诱惑侦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其在为社会提供积极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之嫌。因此,诱惑侦查的适用须受严格限制。我国立法没有明文确立诱惑侦查制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诱惑侦查在运作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因而亟需考察制度建构的相关问题,以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相似文献   
7.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式执法”.这一典型的“请君入瓮”式“执法”无论是在事实正义上,还是在程序正义上都无疑是不成立的。其违法性不言自明。但其长期存在,即使曾有过血的教训,却依然禁而不绝,这固然有其人为因素在作祟,但根本在于具体体制上的不足:执罚经济、指标体制以及行政监督的不力等。因此,解决途径上的选择当属对催生“钓鱼式执法”的体制上的原因进行修正。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相似文献   
8.
诱惑侦查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所以是非法的。对诱惑侦查应规定其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9.
合法性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是诱惑侦查司法准则的核心内容。合法性原则以诱惑侦查的强制侦查属性为基础,要求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正当地实施,以追求客观、合法、有效的侦查结果。最后手段原则足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并以侦查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将诱惑侦查限定为侦查方法系统中的最后一环,是不得已而采用的最后方法。  相似文献   
10.
吴桐 《华中电力》2022,(1):144-159
日本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主客观混合的阶段化判断标准,分为启动阶段的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的正当性审查,具有清晰的阶段化特征和鲜明的实践指引功能。相较而言,我国在诱惑侦查合法性认定的问题上,既存在由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所导致的概念范围不明、法律性质不清等问题,也存在过度重视判断标准中静态要素的设置,忽视对诱惑侦查的行为阶段进行区分的倾向。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概念界定上应明确诱惑侦查作为事前侦查、任意侦查的法律性质,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合法性判断要素进行解释说明;在司法认定上应在肯定主客观混合标准的同时,对判断标准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进行动态审查,进而形成启动阶段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正当性审查的区分,以凸显判断标准的实践指引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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