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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依靠主观真诚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辩论、说理和质证等形式的意见之争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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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之质、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杭正亚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14-17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和现象的量变、质变两种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犯罪是质和量的统一。犯罪的构成,与各个要件的质和量,以及它们的结合方式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3.
目的建立牡丹皮配方颗粒中间产品及成品的高效液相色谱特征图谱,分析生产过程控制的质量。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色谱柱为AgilentHC-C18柱(250mm×4.6mm,5μm);以乙腈-0.1%甲酸溶液为流动相梯度洗脱,检测波长254nm,体积流量为1.0mL/min,柱温30℃。以特征图谱为对照,对药材-饮片-浸膏粉及颗粒进行相关性评价。结果牡丹皮10批药材、饮片、浸膏粉和颗粒特征图谱均呈现12个共有特征峰,有良好的相关性。结论建立的牡丹皮药材-饮片-浸膏粉及颗粒的高效液相色谱特征图谱,为牡丹皮配方颗粒的工艺研究和过程控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应用时间决定性荧光免疫测定法(TR-FIA法),对129例健康成人唾液中Lweis及H1血型物质进行定量检测。Le阳性个体均不同程度地检出了Lea和Leb物质。Lea物质含量:Le(a+b-)型>Le(a-b+)型;Leb物质含量:Le(a-b+)型>Le(a+b-)型。Le(a+b-)型的Lea物质>Leb,Le(a-b+)型的Leb物质>Lea物质。Le阴性的部分个体未能检出Lewis物质,其余个体也仅检出微量。根据Lea和Leb物质在唾液中的相对含量,可以推测红细胞Lewis型,并提示Leb物质可能由Lea物质转化而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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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上海现代社区警务机制,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探索、思考新时期警务工作的框架、模式, 当务之急应把握处理好传统与现代、投入与产出、数量与质量、突击与长效、份内与份外、作为与偏为等关系,才能保证上海现代警务机制的顺利构建。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自1993年起对出租车进行数量管制,据相关文件以及特许方式的分析,数量管制的措施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然而,有关数量管制的不合法文件却未得到有效清理,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使得交管局在处理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时,其管制行为依然有"法"可依,即便该管制行为严重限制了公民的经济自由。鉴此,应该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放开数量管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以实现出租车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谢元春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5):83-85
想象竞合犯作为最重要的罪教形态之一,承担了区分罪数的功能,但关于其罪数本质却不无争议。根据罪数判断标准,对罪数判断要素——行为进行解析。由并合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由合一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 相似文献
8.
文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
本文从洪某抢劫案出发,通过对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抢劫情形的分析,以及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辨析,得出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均不需要"两个当场".并且提出主张:判断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构成客体的重合性,而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9.
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两个具有相等数额的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相同的人身危险性,但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一次犯罪数额与多次犯罪累计数额即使相等,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甚于后者。共同犯罪的社会意义不是单个人行为的简单组合,其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是个人行为无法比拟的。应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