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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可分性以及效力的相对性与可分性,包括效力评价不可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效力评价无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对象,但现行有关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表述的不科学性,“公共利益”规定的武断性,且忽视了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应根据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 :(1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果已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3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4 )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5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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