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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基于执法为民理念,阐释对监狱工作宗旨的理解。文章认为,监狱工作宗旨根源于党的根本宗旨,其实质是为人民服务;“为罪犯服务”的提法因其政治上、法律上的谬误而有悖于监狱工作宗旨,而“为罪犯改造服务”的提法因其逻辑上的含混而无法正确诠释监狱工作宗旨;监狱警察履行监狱工作宗旨,应当做到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忠诚执法,自觉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价值的历史嬗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伴随着弹劾式刑事诉讼向纠问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向现代混合式刑事诉讼的历史更替过程,刑事诉讼价值发生了由古典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和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并存的价值体系向单一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体系、单一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体系向现代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和妨碍刑法目的并存的价值体系的历史嬗变。 相似文献
3.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4.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5.
王亚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1-6
打击职务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并不理想,量刑偏轻,犯罪数量有上升趋势,为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应掌握好宽严相济中“严”的尺度,正确认识量刑轻刑化带来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克服传统不良因素对审判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要贯彻实施新的警务战略,做到“抓小抓紧抓早”和“抓小防大”,达到“最小投入、最优组合、最佳效能”的要求,必须找准切入点,即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握结合点,即“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强固支撑点,即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明确归宿点,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相似文献
7.
新疆毒情分析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新疆的毒品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蔓延,吸毒人员大量增加,毒品案件成倍上升,“金新月”毒品对我渗透日趋严重,“三股势力”以毒养恐愈发明显,外流贩毒活动愈演愈烈,毒情更加严峻。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受世界毒潮泛滥和国内短时期内毒害难以根除的双重影响,毒情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为此,要把禁毒工作提升到与打击“三股势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建立“三大机制”,完善“三库”网络,实现堵源截流,减少毒品危害。 相似文献
8.
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 )》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 ,有关该项权利的概念、性质、目的 ,以及应当采取何种立法例建立该项权利等问题 ,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认真探讨 ,以使该项制度的建立既能反映时代潮流 ,又能切合中国实际。 相似文献
9.
杨明海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4):22-24,35
入世将引起我国劳资关系的深刻变化,劳资关系的剧烈冲突将成为不争的现实。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实施的劳资合同战略为我国企业协调劳资关系提供了成功的经验。遵循“以职工为本”的管理思想,通过劳资双方的互动来加强劳资合作,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协调和改善劳资关系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邬江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1,(2):20-22
关于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笔者比较赞成李文全先生的观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 ,私藏或保存数量较大的毒品 ,经查证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于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该如何确定其性质 ,刑法理论界存在几种看法。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吸毒罪与非罪问题 ,如果设立了吸毒罪 ,也就不存在这个争论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