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综合类   1篇
  2011年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两种不同立法例的典型代表。前者将违法性与过错明确区分,后者只规定了过错要件;前者以权利为侵权法体系的核心,后者以义务的构建为侵权法的重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种立法例在法律适用中都各有利弊,应相互吸收以完善制度的构建。我国将来制定侵权行为法时,应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以及现实的国情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2.
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