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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吐鲁番文书中西州"城主"一词进行考察,认为城主一职设置于唐代,在对高昌原有郡县省并之后,为便于对城中居民的管理,唐保留了城的建制,设立城主对原有郡县城进行管理.城主之下,另置有副城主、城局、横催、里正、坊正等吏员.限于城镇规模,城主的官位不高,很可能位居流外,但由于其任命为"准式铨拟",故城主应非色役或差科而属于官吏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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