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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根本上是以法律的可辩驳性为基本前提的。可辩驳思维对"法治可能性"的证成,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不可能性,相反在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可辩驳思维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法治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孔红 《政法论丛》2008,(2):83-89
逻辑方法是研究司法论证的传统的方法,对分析、评价司法论证起着重要的作用。逻辑学多元化发展的特征首先表明,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描述推理并定义推理的正确性,并不期待将人类多种多样的的思维方式归结为单一的标准模式。各种演绎模式只能刻画证明性的论证。论辩性的论证过程则需要运用非单调逻辑的工具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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