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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5):75-7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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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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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2):27-31
共犯中止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对于全体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可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八种不同观点,其中原因力论更具备合理性。利用原因力论,就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区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对其中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进行了逐一认定,并且对此刻其他共犯的形态应视不同类别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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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10-1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额犯应以收获毒品原植物作为既遂标准;在收获前的整个生长过程中,只要是基于种植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收获的,都是犯罪未遂;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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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5):79-83
研究教唆犯问题必须全面把握其概念,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来认识其中止形态。从实践操作的方法论层面理解二重性说:教唆犯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体,教唆犯行为的犯罪性体现于正犯,但其评价根据仍然是共犯自己的行为本身。教唆犯不是行为犯,教唆犯只有能够有效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只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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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05-108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源于共犯中止的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犯脱离是共犯中止所能完全包容的。共犯脱离理论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理论的不足,解决共犯人虽为中止作出努力,但仍没有阻止住其他共犯人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问题,为共犯人改过自新开辟另一条新的道路。它与共犯中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它与共犯中止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共犯脱离本身与共犯中止有别,具有独立的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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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人们所谓的时间性构成条件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角度而言,“犯罪过程”应始于着手犯罪,而非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贯彻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有效地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确定为发生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9.
船舶入保后 ,并非保证发生保险事故一定会得到赔偿 ,许多情况可以导致船舶保险提前中断 ,本文通过对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和 PICC船舶保险条款进行分析研究 ,使被保险人了解和掌握船舶续保问题 ,从而使船舶保险在航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胡兴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3):26-28,43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其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自身的不合理性而遭致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对此规定的不足,但囿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阶位,依然无法修正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客观现实的需求,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徘徊于传统和突破之间的尴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