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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任念文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17(6):20-24,65
发生在清朝末年的同治中兴,虽在形式上保全了清政府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其政治体制模式却遭到结构性破坏———中央集权权力向地方督抚下移,而中兴所倚重的中兴名臣仍然抱持儒家封建政治伦理,造成清末政治体制模式与政治伦理相互悖离,双方均失去了在政治建设中的合法性和积极意义。其矛盾运动的结果,使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新陈代谢的过程曲折而漫长,甚至迂回不前,并出现晚清政局特有的征象。 相似文献
3.
深入分析我国商标法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保护范围、保护地域问题,指出商标法保护高技术不利的一般原因是科技发展水平、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本原因则在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无法较大程度上体现高技术的技术特征。 相似文献
4.
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尹富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4):19-22
商标权与其在先权的冲突现象危害严重,应予重视。但在先权的概念与特征尚未明晰,保护在先权原则又存在绝对化倾向,使冲突的解决效果差强人意。应研讨在先权的特征并合理分类,丰富解决冲突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提高办刊质量创建名栏工程 --在全国成人高校学报系统联络中心 2005年年会暨编辑学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健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19(5):113-117
不断提高刊物质量,努力创建名栏工程,是成人高校学报编辑部近期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创建名栏工程应根据教育部的相关精神,结合各个学校学报的自身特点和优势,拟定工作计划,逐步实施.创建名栏工程要求进一步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编辑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6.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7.
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完善和调整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Trips协议下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将服务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和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改结果犯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加大刑法对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8.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9.
李霄冰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9(4):14-17
“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发展战略,是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泛珠三角”合作正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但也蕴含着难得的机遇。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桂林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又一次发展契机,充分发挥区域合作优势是桂林借势发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因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相似文献